法令更友善,哺乳更自在

華人泌乳顧問協會監事、任職法院檢察署的洪嘉美檢察事務官以自身專長,為大家提供有關哺乳相關的法令。
此次洪嘉美監事與與大家分享剛三讀通過的「性別工作平等法」修正草案,已經在今年5月18日公布施行了,不但放寬哺集乳相關規定,也讓哺乳的職業媽媽更能行使職場哺乳權,獲得支持,哺乳更快樂喔!

臺灣對於職場哺乳權的新修法規定
有關哺乳相關法令的泌乳新知,要跟大家談談臺灣對於職場哺乳權的法律保障。立法院三讀通過「性別工作平等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並於今年5月18日公布施行,修法目的為強化友善育兒職場環境,使受僱者能安心兼顧工作與親職,因此本次修法重點包括「放寬哺(集)乳相關規定,提供更多受僱者哺育與托兒服務,擴大推動雇主提供哺(集)乳室、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」。以下說明條文規定、行使職場哺乳權之方式及相關新聞整理。


一、性別工作平等法哺(集)乳新修正規定:
第 18 條
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(集)乳者,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,雇主應每日另給哺(集)乳時間六十分鐘。
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,雇主應給予哺(集)乳時間三十分鐘。
前二項哺(集)乳時間,視為工作時間。

第 23 條
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,應提供下列設施、措施:

  1. 哺(集)乳室。
  2. 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。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(集)乳室、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,應給予經費補助。
    有關哺(集)乳室、托兒設施、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。

全國法規資料庫: 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N0030014


二、如何行使職場哺乳權

  1. 回到職場前,向雇主表明復工後,每日需要在公司擠奶,請公司提供哺(集)乳室或合適擠奶空間。
  2.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時,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(如縣市勞工局)。軍公教人員則依其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為之。
  3. 雇主、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,如屬性別歧視及性騷擾防治之部分,得於十日內向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。
  4. 雇主、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,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,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。
  5. 相關哺乳權益,請參考中華民國勞動部網站(常見問答):  https://eeweb.mol.gov.tw/front/main/290

三、中華民國勞動部新聞
立法院三讀通過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,強化友善育兒職場環境。
新聞原文: http://www.mol.gov.tw/announcement/2099/25543/